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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储备粮轮换期限和方式 《苏州市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10月16日起施行

苏州日报 2022-09-11 10:17

苏报讯(记者 大秋)为了加强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有效发挥地方政府储备粮的调控作用,维护本市粮食市场稳定,保障粮食安全,市政府日前制定并发布《苏州市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明确了三种情形可以批准动用地方政府储备粮。《办法》将于10月16日起施行。

据介绍,我市常住人口多,粮食自给率低,保障我市地方粮食安全的压力与日俱增。为进一步规范细化地方粮食储备管理,推动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更加科学高效,该办法在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实地立法调研、重点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立法协商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等基础上,借鉴上海、天津等地区的先进经验,先后多次集中修改,最终经市政府第14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正式公布。

据介绍,办法共8章47条,主要内容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政府储备粮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费用管理以及监督管理等。

《办法》明确界定了适用对象,即明确地方政府储备粮的内涵和外延,将食用植物油纳入地方政府储备粮加以规范。本市地方政府储备粮原粮品种主要为小麦和稻谷。同时,明确市、县级市(区)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在加强储备能力建设方面,办法明确了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主体职责,明确应加强地方政府储备粮基础设施建设,保证地方政府储备粮基础设施与收储规模、应急加工等供应保障要求相匹配。同时,明确承储企业的条件、责任及行为规范。明确承储企业应当将政策性业务与经营性业务分离。

办法还细化了轮换规定。明确储备粮轮换期限、轮换方式、轮换架空期等内容,并明确了最低实物库存量和品种结构要求。粮食和储备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地方政府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轮换年限一般为小麦不超过3年、稻谷不超过2 年、食用植物油不超过2年。在完善动用程序上,办法明确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粮食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粮食应急演练与培训;明确三种依法批准动用地方政府储备粮的情形及动用的权限、程序等。

此外,办法还明确地方财政对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各环节中可能产生的补贴、费用以及亏损的兜底保障职能和监管要求。明确要求建立承储企业信用档案,依托统一信息监控网络,对地方政府储备粮计划执行等情况实施日常监督管理,明确了对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过程中出现问题的七种可以约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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