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2月27日电 (记者 王 俏)今天上午,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三审稿进一步完善外来物种防控措施,明确规定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物种不得违法放生、丢弃,同时增加了公益诉讼制度的有关规定。
我国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对外来物种防控作了规定,明确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应当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防止其进入野外环境,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
为防止外来物种侵害,修订草案三审稿进一步明确规定: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物种不得违法放生、丢弃,确需将其放生至野外环境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现来自境外的野生动物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同时增加规定,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放生野生动物活动的规范、引导。
针对一些地方野猪泛滥成灾等实际问题,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根据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调查、监测和评估情况,对种群数量明显超过环境容量的物种,可以采取迁地保护、猎捕等种群调控措施,对种群调控猎捕的野生动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综合利用,种群调控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同时明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措施,预防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
有的部门和社会公众建议加强对利用野生动物进行公众展示展演活动的规范管理。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利用野生动物进行公众展示展演应当采取安全管理措施,并保障野生动物健康状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此外,根据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的意见,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依照我国环境保护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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