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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出新规为古树名木建立数据库

新华日报 2022-09-15 12:08

为加强我省城市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省住建厅14日印发《江苏省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古树名木保护要求,强化行业监管,为古树名木撑起了“保护伞”。管理规定自10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管理规定明确,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及以上的树木。其中,树龄300年及以上的树木为一级古树,树龄100年及以上不满300年的树木为二级古树。名木指稀有、珍贵树木以及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古树后备资源,是指树龄在50年及以上不满100年的树木。

管理规定指出,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坚持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统一管理、分别养护的原则。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资源普查,对城市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进行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建立档案,设立标牌。根据树木情况,要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外扩5米的范围或者古树名木树干外扩15米的范围两者中取大值,划定保护范围。各地需按照一树一档的要求,建立城市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的图文档案和电子信息数据库,并进行动态监测和管理。

我省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养护。设区市、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古树名木向社会公布。死亡的古树名木,也要在查清原因、明确责任后向社会公布。

城市更新中遇到古树名木怎么办?管理规定明确,房屋征收范围内有古树名木的,由征收实施单位在征收过程中负责养护和保护。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范围内有古树名木的,建设单位应当落实保护措施,确保古树名木不受损害、正常生长。严禁砍伐、擅自迁移以及其他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行为。对违反规定造成古树名木损伤或者死亡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管理规定提出,古树名木坚持原址保护。因古树名木的生长状况对公众或者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可能造成危害,且采取防护措施后仍无法消除危害的;或因建设城市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确实无法避让也无法就地进行有效保护的,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实行异地保护。古树名木迁移后20年内不得再次迁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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