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秦某与王某签订合作意向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出资创办一家幼儿园。秦某以技术出资,王某以货币出资。王某向秦某支付合作意向定金30万元,秦某在协议签订后60日内负责办理场地租赁等事宜;如秦某违反合同约定,则需双倍返还王某定金;如因王某原因终止合作,定金不予退还。签订协议后,王某向秦某支付定金30万元,秦某未在60日内办理好场地租赁等事宜。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秦某双倍返还定金,并支付违约金15万元。法院经审理,对王某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诉求予以支持,对违约金不予支持。
【说法】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据此规定,王某已选择适用定金条款,又请求秦某支付15万元的违约金,缺乏法律及事实依据。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额的定金作为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以实际交付的数额为准。需要注意的是,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
按照定金罚则,当事人在支付定金后,给付定金一方履行债务的,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由于定金和违约金都是合同预先约定的、在一方违约的情形下应向对方作出补偿性给付,二者均以金钱为主要给付方式,皆对合同履行起到一定的保障作用,所以守约方只能选择对方双倍返还定金或者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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