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在小区内试图偷窃,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接到小区业主求助后追赶逃跑小偷,追赶过程中,小偷发生意外,物业公司是否应担责?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引发关注。
案情:小偷逃跑过程中溺亡 家属起诉索赔
2020年9月的一天,江苏省昆山市某小区的陈女士一人在家,突然听到撬门锁的声音,她从猫眼看到有名男子也正从猫眼往里看,该男子黑色短发,穿白色短袖上衣、黑色长裤,手里拎着一个黑色扁平的手提包。因怀疑对方是小偷,陈女士打电话通知小区物业调查核实。
物业两名工作人员在接到电话后,刚出门卫室就看到了符合业主描述的身穿白衣、手拿黑包陌生男子,大喊一声“就是他”,陌生男子听后立即奔跑,工作人员遂进行追赶。事发当天,业主刘先生听到楼下在喊抓小偷,从窗户往下看到小区东面的河边草丛内跳入一男子,当时小区的物业工作人员在岸边多次对其喊“快上来”,该男子又从草丛越过河边栈道跳入河中向对岸游去。
追过来的物业经理丁先生发现这名男子在水中双手胡乱拍打着水面,逐渐沉进了水里,马上跳入河中,朝男子沉下去的方向游去,但始终没有找到。不久,110和120赶到,男子被从水里救出,但已失去生命体征。公安部门随后证实溺亡者为秦某某,同时当天在秦某某身上发现了十几只塑料包装袋,分别装有戒指、项链等物品及部分现金。当晚,该小区另一业主报警称家中丢失了部分现金及首饰。
秦某某的家属认为秦某某在小区正常行走,没有任何证据显示他有盗窃或其他违法行为,物业工作人员前有追赶,后又未及时救助,造成秦某某死亡的严重后果,对此应承担全部责任。因此向法院起诉物业公司,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58万余元。
法院:物业工作人员在追赶过程中无过错行为 不应担责
2021年5月,昆山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秦某某的体貌特征与陈女士所述的撬门男子相似,秦某某被保安发现后立即逃跑,并未予以言语澄清。物业工作人员对秦某某进行追赶,应属正常履职行为。追逐过程中,没有证据证明工作人员持械且在追赶时有实施暴力。秦某某先于追赶人员来到河边,主动跳入河内,并未存在工作人员暴力逼迫的情形,且工作人员跳入河内予以了施救。从公安机关在事发现场提取的部分物品,结合秦某某盗窃前科及该小区内业主失窃报案等事实,秦某某具有存在重大盗窃财物的嫌疑。
最终,法院认为物业工作人员在追赶秦某某的过程中并无过错行为,其追赶行为与秦某某的死亡之间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应由物业公司承担侵权责任,驳回了秦某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秦某某家属不服一审判决结果,提出上诉。2021年10月,经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不向不法者妥协迁让 不让尽责者无端担责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侵权责任的承担以行为人存在过错为原则。物业服务人员对物业服务区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的义务。
昆山市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黄福玲介绍,本案中,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的行为方式、行为程度均在合理的范围内,既不存在行为违法性,也不存在主观可归责的过错。追逐过程中,没有证据证明工作人员持械且在追赶时实施暴力,秦某某先于追赶人员来到河边,主动跳入河内,被告物业公司人员还冒着生命危险实施了最大限度的合理救助行为,亦是值得倡导和弘扬的正义之举。因此,物业公司人员的行为与秦某某跳河溺亡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其侵权行为不成立。
苏州大学法学院院长方新军认为,本案中,偷窃者在被发现后,为逃避保安追赶而跳河溺亡,令人遗憾。“但司法须有鲜明的立场和导向,一旦对‘会哭的孩子’妥协退让,或许能为逝者的亲属带来些许抚慰,但却会使规则蒙尘、使秩序紊乱。”方新军说。
方新军认为,一审、二审法院对本案的裁判,有效厘清争点、有力亮明观点,不向不法者妥协迁让、不让尽责者无端担责,为公众提供了符合法律规定、契合公序良俗的行为指引,对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化公众规则意识,促进形成良善和谐的公共秩序,具有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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