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首批4个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专题指导性案例,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办理的“圣某欢诉江苏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入选。
本案中,江苏某网络公司承包某外卖平台在苏州市虎丘区浒墅关片区的外卖配送服务。2019年4月25日,圣某欢通过特定App注册成为该外卖平台浒墅关片区专送骑手。在注册过程中,圣某欢进行人脸识别并根据提示讲出“我要成为个体工商户”。
2019年8月24日晚10时许,圣某欢在外卖配送过程中因交通事故受伤。因工伤认定问题与江苏某网络公司发生争议,圣某欢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江苏某网络公司在2019年4月26日至8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苏州市虎丘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圣某欢的仲裁请求。圣某欢不服,向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日作出判决:圣某欢与江苏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2019年4月25日至2019年8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如果“外卖小哥”与平台企业签订的是承揽、合作协议,或者平台企业要求“外卖小哥”先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再签订承揽、合作协议,他们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对此,指导性案例中明确:平台企业或者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与劳动者订立承揽、合作协议,劳动者主张与该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用工事实,综合考虑劳动者对工作时间及工作量的自主决定程度,劳动过程受管理控制程度,劳动者是否需要遵守有关工作规则、算法规则、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劳动者工作的持续性,劳动者能否决定或者改变交易价格等因素,依法作出相应认定。对于存在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的,应当依法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指导性案例同时明确,平台企业或者平台用工合作企业要求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后再签订承揽、合作协议,劳动者主张根据实际履行情况认定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准确作出认定。对于主营业务存在转包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用工事实和劳动管理程度,结合实际用工管理主体、劳动报酬来源等因素,依法认定劳动者与其关系最密切的企业建立劳动关系。(记者 王小兵 通讯员 刘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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