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3日,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公开审理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依法判决被告徐某、刘某对其非法投放外来物种革胡子鲶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30000元、服务功能损失5000元、专家评估费18000元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连带承担惩罚性赔偿5000元,赔偿款项用于长荡湖生态环境修复和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宣传。
2020年12月,常州的徐女士在未向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从刘某处购买黑鱼、鲶鱼用于放生。12月15日上午,徐女士在钱资湖准备放生时遭到工作人员阻止。随后,徐女士前往长荡湖温洛港桥附近,放生由刘某运至现场的鲶鱼2.5万斤,之后大量鲶鱼死亡。12月20日,常州市金坛区、溧阳市长荡湖渔政监督大队开始组织人员打捞,10天累计打捞出死亡鲶鱼20208斤。
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淡水渔业研究中心鉴定,死亡的鲶鱼是一种名为“革胡子鲶”的外来物种,具有较强的入侵能力。由于革胡子鲶属于热带鱼类,在7℃以下就会死亡,而长荡湖地区冬天都在0℃以下,所以鲶鱼投放不久就出现大面积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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