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郑州12月14日电(记者 赵栋梁 通讯员 牛哲)为依法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净化破产审判环境,保障破产制度作用正向发挥,12月14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防范和打击假借破产逃废债务的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进一步建立健全虚假破产识别机制,并发布6起典型案例。
《指引》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充分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相关精神,将企业破产纠纷作为虚假诉讼易发的重点领域,要求对防范和打击假借破产逃废债务加大整治力度,保护破产案件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诉权得到正确行使。
《指引》强调,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以及破产程序各方参与人,均有防范和打击假借破产逃废债务的责任,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分工负责、配合协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可能存在虚假破产犯罪的,应当及时沟通协调,共同防范和惩治虚假破产犯罪。同时,进一步唤醒破产程序参与者对虚假破产行为的防范和打击意识,综合运用破产程序全流程监控方式发掘虚假破产违法犯罪线索,逐步顺畅虚假破产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的相关机制,做到有案必移,应移尽移。
《指引》中对不同破产程序参与主体分类规定了其权利和义务。在债务人方面,对于其主动申请破产的案件,需要提供较为详尽的企业材料,并就企业主要资产、会计资料的去向作出说明,并详细列出了债务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系人在防范和打击假借破产逃废债务应承担的配合义务。在债权人方面,对于债权人作为破产企业的关联主体申请的破产案件,应慎重审查债权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同时对金融债权较大的案件赋予金融债权人参加听证的权利。在人民法院方面,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中,对于有虚假破产嫌疑的案件要坚持审慎审查原则,在必要情况下对债务人开展逃废债专项审计程序,可以对债务人的相关人员依法采取限制离开住所地或限制出境等措施。在管理人方面,要求管理人依法勤勉履职,认真做好清产核资、债权确认、财产追收等工作,支持管理人申请调查令对破产企业财产进行清查、追收;明确了在破产案件中发现虚假破产犯罪线索依法向公安机关进行移送的具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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