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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人身安全保护令新规新亮点

人民法院报 2022-11-15 03:32

导读

中华民族历来有重视家庭美德的优良传统。家庭文明建设和家教家风引导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家庭文化方面的核心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禁止家庭暴力”等内容。依据反家庭暴力法和《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2022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发布了《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新规)。该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基础上,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审查、作出、执行等方面作出了更加详尽的规定,重点突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预防功能和时效性要求,更大程度上发挥人身安全保护制度的作用,维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结合近半年来的司法实践,通过以案释法,解读这一人身安全保护令司法解释的亮点。

申请保护令无须依托于诉讼

王老汉和老伴生活在某村16号宅院内,老伴去世后,王老汉独自居住在该宅院内。王老汉早年经商,因经营不善,后由其子小王接手继续经营,但仍未能挽救公司局面。债主相继上门讨债。王老汉和小王就如何处理公司债务问题屡次发生争执,矛盾随之变得越来越大。

此后,王老汉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称小王多次通过砸门撬锁的方式强行进入16号宅院,将屋内物品私自卖掉还债,甚至还想将宅院变卖还账。更加过分的是,小王还曾经对王老汉动手,为此公安机关多次出警。王老汉认为小王严重威胁了自己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要求法院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小王进入16号宅院。

小王则称,16号宅院有自己的份额,自己有权处置自己的财产,目前与王老汉并未因该院落的分割问题进入诉讼程序,自己可以自由出入院落,法院无权禁止自己进入享有份额的宅院。

法院经审查认为,通过向公安机关调取的出警记录等证据材料足以证明王老汉与小王之间矛盾尚未化解,可能存在矛盾激化、冲突升级的风险;小王以父亲尚未提起关于院落财产分割民事诉讼为由的抗辩不能成立。最终,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支持了王老汉的诉求。

法官讲法

司法实践中,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提起往往与家庭矛盾交织缠绕,也往往与民事诉讼的提起和审理相伴相生,有些受害人还会以“令”作为诉讼的辅助手段。新规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这意味着,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与作出无须依托于任何诉讼而独立存在。人身安全保护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及时制止家庭暴力,受害人无需待民事诉讼时机成熟时一并提起,以确保受害人在第一时间得到司法救济。

同时,10月30日刚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该条规定也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扩大到非家庭成员之间。当不存在家庭关系的恋人、离婚后的妇女面临对方侵害或者侵害的现实危险时,也可以不依托诉讼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申请保护令的证据形式多样

张先生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称妻子关女士在收到自己的离婚起诉材料后,持菜刀砸碎了自己及其父母居住房屋内的窗户、家具、家电、灯具等大量物品,并带人威胁张先生及其父母。关女士吵闹、威胁、打砸的行为,给张先生及其父母造成了人身伤害、精神折磨和财产损失,经几次报警,关女士均无悔改表现,故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审理过程中,法院向公安机关调取了出警记录,张先生还主动提供了安装在家中的摄像头拍摄的关女士打砸视频,视频完整记录了关女士打砸的过程。法院还询问了张先生与关女士的未成年子女,子女用自己的视角描述了事情发生的经过,并表现出了对母亲的恐惧。

最终,法院结合证据,认定关女士存在对张先生及其父母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及现实危险,并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官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认定家庭暴力的事实可以依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新规第六条以列举的方式具体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相关证据”,将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明确列明。

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证据的表现形式,指引了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危险时,在哪些方面着手保留和收集证据,避免了因申请人举证能力不足而导致不能及时获得司法救济,也有利于法院在有限的时间内用最快的速度、最高的效率精准地调取相关证据。

保护令不能直接证明存在家暴

乔女士以离婚纠纷为由将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二人离婚,处理孩子抚养问题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除此之外,乔女士还要求王先生支付因为家庭暴力产生人身伤害的医疗费和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

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乔女士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称双方曾于2018年7月和12月因生活琐事产生肢体冲突,并提供了派出所接警单、出警记录等证据。

法院经审查认为,乔女士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法作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随后乔女士将保护令作为证据在离婚诉讼中提交,用以证明王先生存在家庭暴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乔女士和王先生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经调解无法和好,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对乔女士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准许。

乔女士和王先生因家庭琐事产生过冲突,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王先生存在家庭暴力行为,故对乔女士要求王先生因家暴行为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讲法

新规第九条规定,离婚等案件中,当事人仅以人民法院曾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为由,主张存在家庭暴力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综合认定是否存在该事实。因此,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并不能直接认定存在家庭暴力的事实,不能免除民事诉讼中关于存在家庭暴力行为的举证责任。

因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中“较大可能性”的证明标准与民事诉讼中家庭暴力的证明需达到“高度可能性”的标准不一致,以保护令作为“杀手锏”的证据在离婚诉讼中主张对方存在家庭暴力,从而达到离婚或者获赔的目的不一定可行。因此,即使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也不能免除民事诉讼中存在家庭暴力行为的举证责任,需要主张一方提出更多的证据予以支撑。

违反保护令可构成拒执罪

王先生与李女士离婚诉讼期间,王先生多次跟踪、骚扰李女士及其母亲刘老太太,采取暴力手段砸门,殴打、言语威胁刘老太太,刘老太太遂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经审查证据,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王先生对刘老太太及其女儿李女士实施家庭暴力。

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期限届满前,刘老太太向法院申请延长保护令,称王先生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生效期间屡次向其发送威胁信息,进行短信轰炸骚扰,王先生有出格行为的风险依旧存在。

法院经审查认为,王先生在法院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后仍存在威胁、骚扰刘老太太及其女儿的行为,二人仍有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故再次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此后,王先生不顾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规定,仍对刘老太太进行推搡、跟踪,发布威胁信息。刘老太太无奈,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法院保证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顺利执行与实施。

法院受理刘老太太的执行申请后,传唤了王先生,对其训诫并强制执行。因王先生仍表示拒不履行保护令,法院责令王先生缴纳罚款1000元。最终,王先生缴纳罚款并签订保证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承诺书。

法官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向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实践中,根据反家庭暴力法,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于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能够为申请人提供的帮助有限,公安机关也只能在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等刑事犯罪时对其采取刑事措施,而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也仅能给予训诫或根据情节轻重处以少量金额的罚款或司法拘留。对此,新规第十二条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理。这提升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效力,将“人身安全保护令”纳入刑法中“判决、裁定”的范畴,加大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刑事保护力度,强化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司法权威。(郝晓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九条 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

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依照反家庭暴力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

第九条 离婚等案件中,当事人仅以人民法院曾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为由,主张存在家庭暴力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综合认定是否存在该事实。

第十二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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