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陈月飞
医疗保障是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增进民生福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制度安排,事关全省8000万参保群众切身利益。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听取了《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草案)》立法说明。这一拟提请明年省人代会审议的重要立法,将改变过往20多年我省医疗保障工作以政策性文件为主导推动的状况。
列入重点立法项目
将提请省人代会审议
江苏医疗保障工作起步较早,已经建立起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覆盖城乡各类人群、制度基本健全、待遇水平稳步增长、公共服务持续优化的医疗保障体系。当前,医保高质量发展进入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阶段。代表省政府作立法说明的省医保局局长周英表示,20多年来,医疗保障工作推进是以政策性文件为主导推动的,制度公平性有所欠缺,各方主体权利义务责任不够明确,政策碎片化现象比较严重,医保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日益凸显,与医保高质量发展不相适应,也与人民群众的医疗保障需求存在一定差距,亟需通过立法对医疗保障制度体系予以法治化规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医疗保障合法权益,明确各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
省人大对这一重要的民生领域立法予以高度关注,去年将条例制定列入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并作为重点立法项目,2023年还将提请省人代会审议。本次会议提交审议的条例草案,实现医疗保障立法层面的突破。周英介绍,在制度层面上,此次立法首次明确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筹资机制和功能定位;在保障机制上,率先提出建立罕见病用药保障机制;在公共服务上,第一次对医疗保障公共服务的内涵和标准进行规定。
坚持民生立法方向
方便异地就医结算
“医疗保障事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周英表示,此次立法不仅将应保尽保、保障基本、公平适度作为基本内容,还聚焦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医疗保障需求,立足解决人民群众在参保、就医、待遇报销等方面急难愁盼的重点问题。
记者了解到,立法过程中对于涉及保障群众权益的条款进行充分表述和规定。例如,统一规定全省待遇享受等待期不超过两个月;明确参保人员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年限可通过补差或折算的方式,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对异地就医住院、门诊直接结算制度等问题,此次立法也作了较为充分的规定。条例草案明确,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优化异地就医公共服务,为参保人员在异地联网定点医药机构就医提供门诊、住院直接结算服务,并会同财政部门及时预付和清算异地就医结算资金。
省人大社会委建议围绕简化长居异地人员备案手续、全面取消参保地就医地往返就医限制、扩展长居异地人员多地备案服务、增加联网结算定点医药机构数量等重点方面加以研究,增加相关条款,更好地为异地就医群体提供便捷服务。
省人大社会委认为,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常年维持在98.5%以上,有基础、有条件施行全民参保。同时,少数未参保的居民一旦患上重大疾病,会导致因病致贫返贫,建议对全民参保予以明确规范,细化制度设计,引导群众基本医保“应保尽保、应缴尽缴”。同时,建议列入推进全省职工基本医保缴费费率逐步统一的规定,以便今后推进基本医保省级统筹工作。
维护基金安全
强化医药管理
“医疗保障医药管理”是本次立法的重点。条例草案首次对涉及医疗保障的医药管理相关主体方进行规定,对基本医保定点管理制度、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药机构的权利义务、医保支付改革、药品耗材阳光采购制度、集中带量采购中购销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等方面进行规制和明确。
条例草案要求,完善定点医药机构退出机制,对其实行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条件、严重违反医保协议或者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的医药机构,应当及时终止医保协议。对定点医药机构,要求其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医药服务,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合理诊疗、合理收费,优先配备使用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药品,控制患者自费比例,不得以医保支付政策为由拒收患者,并应当按照规定对参保人员医疗检查检验结果实行互认与共享。
条例草案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参保人员等分别规定一系列禁止性行为。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定点零售药店不得以药换药、以药换物,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购药,不得为非定点零售药店提供医保费用结算。参保人员不得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若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获得非法利益,定点医药机构不得为其提供便利。
条例草案还要求我省建立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监管平台。公立医疗机构使用药品、医用耗材,应当按照规定,通过阳光采购监管平台公开交易,不得违反规定线下采购、线下议价,不得虚构采购数据;应当参加集中带量采购,执行采购结果,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和医用耗材。条例草案强调,对在医药购销中有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虚假材料、扰乱采购秩序等行为的医药企业,纳入信用管理范围,实行差异化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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