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26日是世界第22个知识产权日,专利权和商标权作为工业产权,维护着个人及企业的利益。阿道夫近年来作为国内知名度较高的洗护品牌,在满足消费者对洗护产品的品质需求的同时,产品包装设计方面也因特色鲜明、辨识度高等优势,颇受消费者喜爱。
如此独具特色的品牌价值也为阿道夫带来了不少“麻烦”,假货、抄袭等情况频出,导致品牌利益及口碑受损。不仅影响消费者对阿道夫的品牌印象,同时也影响了消费者对于阿道夫的使用感受。
因假货产品的品质无法得到保证,消费者权益也受到了极大的威胁。近年来面对这些不正当的竞争行为,阿道夫毅然采取维权措施,通过法律手段保护了自身权益。
比如在发现某爱公司生产的产品在包装设计上对“阿道夫”品牌洗护产品进行了模仿后,阿道夫公司作为原告对某丽公司、某爱公司等一系列相关人员企业提起了不正当竞争申诉。
某爱公司委托某丽公司生产的洗护商品在包装、装潢上均使用了与“阿道夫”品牌洗护产品已经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相近似的设计元素。涉及此产品的相关负责人和企业,以及售卖该产品的线上店铺负责人均被列为被告。“阿道夫”作为原告认为,上诉被告的行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最终此案的判决如下:相关涉案产品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销毁产品库存并给予原告一定赔偿。
被诉侵权产品(图片来源: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阿道夫正品
市面上有很多竞争行为,那包装方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究竟是如何认定的呢?
实际上可以从两方面来看,第一就是原告主张的产品包装、装潢是否属于“有一定影响”商品的包装、装潢。在认定“有一定影响”方面,主要是从涉案包装、装潢的使用和宣传时间、每年销售金额情况、市场占有率等因素来综合认定的。例如在本案当中,“阿道夫”品牌经原告的持续宣传及销售,在国内洗护产品市场中占有较高的市场份额,其包装、装潢独特的设计元素具有一定影响。
认定的第二个方面是被诉侵权产品是否与原告产品构成混淆。应当对比涉案产品包装、装潢与被诉侵权产品包装、装潢的主要设计元素及元素之间的整体结合,综合判断是否构成近似。本案中某爱公司生产的产品与阿道夫公司有一定影响的“阿道夫净澈清爽洗发乳液”产品的包装、装潢近似,具有一定混淆性。
因此如果市面上出现投机取巧的商家,模仿甚至搬运“阿道夫”品牌洗护产品的包装、装潢,企图混淆消费者视线,破坏正版产品的权威和口碑,均可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许多商家为了蝇头小利损害正品权益以及消费者权益,不论是从法律层面还是道德层面都是不被允许的。
在如今竞争激烈的市场中,各种竞争不当的行为频出,模仿包装影响消费者判断力的产品仍有很多。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也为了保护商家的利益,应当坚决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在这里,阿道夫提醒消费者朋友们,遇到假货和抄袭产品,可以在“阿道夫举报维权平台”小程序进行举报,实现高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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