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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通报执法中发生车祸致人死亡 啥情况?当时的具体情况是怎么回事?

新京报 2021-04-29 12:51

  张某某驾驶的机动车反光条不合格,临时停车未紧靠路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有关规定,负事故自身损失的次要责任。

  魏某某驾驶的机动车后部未安装车辆尾部标志板,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通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负事故次要责任。

  纪某某驾驶的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与前方魏某某的车辆追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负事故同等责任。

  三、责任追究和善后工作

  滦南县“1.12”交通事故给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损失,形成社会负面影响,教训十分深刻,暴露出执法人员执法不当、执法冷漠等问题,也反映出交通运输领域安全隐患和事故易发多发。特别是该事故发生后,其中1名执法人员离开现场从事其他工作的行为,有悖于执法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破坏了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公信力,有损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形象。对此,责成县交通运输局向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向全县通报。对县交通运输局主管领导、三大队负责人和有关执法人员等4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规依纪严肃责任追究。目前,正在按程序办理。

  事故发生后,滦南县组成工作专班,协助家属处理善后事宜,并积极给予帮扶救助。下一步,滦南县将深刻汲取教训,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交通执法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健全执法机制,加强执法培训,提高执法能力,树立交通执法人员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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