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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28人因金矿事故被建议给予处分 究竟是怎么一回事?附详情!

2021-02-26 17:13

  三、同意事故调查组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依规依纪依法追究以下责任人的责任: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吴荣松,浙江其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副经理,鉴于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二)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员。

  1. 贾巧遇,中共党员,山东五彩龙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主持公司工作,对瞒报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已被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 马学圣,中共党员,山东五彩龙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治安保卫、民用爆炸物品审批,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已被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 吴宗形,浙江其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驻山东栖霞金矿项目部经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已被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 李东,中共党员,烟台新东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已被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 唐海波,烟台新东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已被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 王桂磊,烟台新东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已被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 马俊荣,浙江其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驻山东栖霞金矿项目部员工,负责回风井炸药管理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已被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 郑略泼,浙江其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驻山东栖霞金矿项目部爆破工,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已被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 李若满,浙江其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驻山东栖霞金矿项目部爆破工,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已被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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