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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水域面积总量只增不减 《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一审

名城苏州 2019-04-26 15:20

在今天的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市人大常委会对《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和《苏州市残疾人保障条例(草案)》进行了一审。

《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在原条例基础上,融入了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理念,增加了河长制工作内容,明晰了河道分类及规划编制主体。

根据河道的功能定位,把河道分类由原来的“市管河道、县管河道和镇村河道”改为“骨干河道和一般河道”,并明确不同类型河道的管理主体。值得注意的是,“修订草案”明确提出县级市(区)行政区域内的水域面积总量不得减少。苏州市政府副秘书长卢渊说,不得减少水域面积,不得改变骨干河道的形态,确需实施等效替代水域工程的,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审查 同时竣工和投入使用。

《苏州市残疾人保障条例》草案强调,新(改、扩)建建筑物、道路、公共交通设施应严格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执行。街道(镇)应当建立残疾人之家,为残疾人提供日间照料、辅助性就业、教育、文体活动、学习培训等服务,还提出本市户籍持证残疾人除国家、省规定的福利待遇外,还享受学前三年教育至高等教育阶段教育补助;重度残疾人进入公益性景点、公共活动场所,允许一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上述场所等。

苏州市残联理事长蔡建军说,能够在法律层面为残疾人提供更大的权益保障,不但物质生活能够得到保障,文化生活也能得到很好的保障,使残疾人物质和文化生活实现双丰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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