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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倾倒垃圾职务犯罪案宣判

姑苏晚报 2017-12-21 09:57

 本报讯(苏报融媒记者 璩介力)昨天上午,太湖倾倒垃圾职务犯罪案在吴中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韩建林犯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被告人张斌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9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2015年11月,太湖强制隔离戒毒所为进行绿化工程,通过孙秋林介绍与昆山市强顺土方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供土协议书》,约定由强顺公司为戒毒所供应绿化土。后强顺公司将该供土工程转包给王菊明、陆小弟成立的昆山市锦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15年底,戒毒所分管基建的副所长韩建林、基建科科长张斌同孙秋林等人至太湖西北侧鱼塘实地考察,并商谈填埋鱼塘事宜。后孙秋林向陆小弟、王菊明推荐了尚在意向阶段的鱼塘工程,还与张斌通过电子邮件沟通协商填埋鱼塘协议内容,但最终未达成合意。

2016年3月上旬,王菊明、陆小弟在未承接任何新的填土工程情况下,要求孙秋林联系戒毒所开具“接收土方证明”,并自行拟稿打印土方量为空白的“接收土方证明”,并要求孙秋林帮其联系戒毒所加盖公章。经孙秋林电话联系,王菊明、陆小弟持上述空白证明至戒毒所。张斌向韩建林汇报后,韩建林对该空白证明未加审核便同意加盖戒毒所公章。事后,孙秋林、陆小弟自行在该证明空白处填写了“叁百万立方”。

同年5月底,为便于供应商提供的垃圾能顺利运输,王菊明、陆小弟在该证明尾部添加“其中建筑装潢垃圾约捌万立方”字样,并将两船垃圾运抵戒毒所。同月31日,陆小弟将上述两船建筑垃圾运抵的情况短信告知韩建林,并询问如何处置。韩建林随即指示张斌安排陆小弟等人将该两船建筑垃圾卸下并堆放于戒毒所码头。

同年6月,王菊明、陆小弟明知鱼塘不能填埋后,仍继续联系他人供应垃圾。其间,“接收土方证明”被拍照经微信流传。部分中间商发现后,主动将混有生活垃圾的建筑垃圾用船运至戒毒所码头。后陆小弟等人将上述未经处理的垃圾直接倾倒至位于戒毒所内的宕口堤岸。

经检测,现场固体废物堆体中采集的11个渗滤液样品均检出挥发酚,含量均超过了标准限值。涉案的环境污染造成公私财产损失828万余元,另因对被污染场地进行覆土复绿已产生225128.3元环境修复费用,两者共计人民币850余万元。

另查明,张斌利用担任戒毒所基建科科长的职务便利,于2013年至2015年期间,在太湖戒毒康复中心装饰工程、戒毒所扩建工程等项目的建设监管和工程款支付方面为他人提供便利帮助,共计受贿人民币76000元。

吴中法院认为,韩建林的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同时,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斌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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