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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未满十四周岁女友发生两性关系获刑

常熟日报 2017-06-19 13:10

 

年仅19岁的陆某正值青春年少,他通过QQ认识了未满14周岁的女朋友陈某。双方在“你情我愿”的情况下发生两性关系,陆某因此获刑四年三个月。

案情回顾

犯罪嫌疑人陆某通过QQ查找“附近的人”功能与被害人陈某认识,并相互加为QQ好友,一来二去,两人网上聊得热火朝天,并约好见面,逛公园、看电影,两人感情迅速升温并很快确定为男女朋友关系。期间,陆某了解到陈某今年刚过完13岁生日,系某中学初中一年级学生。暑假的一天,陈某一个人在家百无聊赖,就通过QQ跟陆某吐槽“父母都在上班,一个人在家闷死了”这一情况,陆某得知后就表示要买零食给陈某送去,到了陈某家后,两人就躲在陈某的房间内看电视,后两人自愿发生了两性关系。此事辗转被陈某的父母得知,陈某的父母选择了报警,陆某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此案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法院开庭审理后,人民法院以强奸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陆某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

检察官说法

既然“你侬我侬,你情我愿”,陆某的行为又为何会触犯法律?陆某到案后曾一度无法接受这个事实。事实上,不满14周岁的女孩即为法律规定的幼女。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对法律的无知带给陆某更多的是懊悔,年仅19岁的陆某正值青春年少,在网络如此发达的今天,即便陆某通过QQ交个女朋友也不足为奇。陆某错就错在,即使双方“你情我愿”,也不该在明知陈某不满14周岁的情况下,还和陈某发生两性关系。

【强奸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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