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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开展养犬专项整治 下列情况可能被处罚

太仓日报 2017-06-08 16:16

如今 “毛球控”越来越多,宠物犬在为我们带来欢乐时,一些不文明的养狗行为也影响着他人的生活。从现在起至10月底,苏州全市城区范围内将集中警力,分组行动,针对扰民犬只,未办证犬、大型犬、遛犬不束犬链、携犬进入公共场所等问题展开专项整治。

●在禁养区饲养的犬只

●散养未登记、未注射疫苗的犬只

●犬只多次伤人或一次伤多人的犬只

●不束犬链遛犬

●造成犬只伤人的犬只

针对上述犬只,警方将依法予以没收。有下列情形,经告知后,逾期未整改的,犬只依法由公安机关没收(抓捕到的犬只统一送至苏州市公安局犬类留验所)。

1.养犬应依法登记办证(各社区均可受理办理手续);

2.个人禁止在重点管理区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五类三十八种及肩高在61CM(含)以上的犬只。

其实,上述狗狗被指责的几宗罪,很多人认为:罪责在人不在狗。而且,治理也面临着很大的现实困难。首先就是举证难,举证难意味着处罚难。以协调和口头警告为主的处罚方式,难免会造成管理上的“松软”,那么现在,重申一下我市养犬规范,这些情况下你可能面临罚款:

苏州市早在2007年就开始实施《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条例》第九条规定:养犬实行登记制度。如果您未经登记养犬,请按照规定,在15日内携带《养犬申请登记表》及身份证明、犬只照片、免疫证明、养犬治安责任书等相关材料到社区警务室或当地派出所申请。养犬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将饲养的犬只送动物防疫机构注射狂犬病疫苗。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养犬应当遵守“不得携犬进入超市、商场(店)、商业街区、宾馆、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医院、图书馆、游乐场等公共场所”、“携犬外出,应当对犬束犬链,并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或圈养,不得外出遛犬”等规定。

2016年2月,苏州市公安局又出台了《关于处置常见违法养犬行为的指导意见》,《意见》中规定“在禁止遛犬的区域和时间内遛犬的、携犬外出未束犬链牵领犬只的、携犬进入公共场所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这三种情形下,发生犬只伤人时,公安部门可按照规定对养犬人予以警告,并对个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养犬过程中,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另外,按照《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居民饲养宠物不得污染公共环境。否则,城管部门有权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并根据情节严重,可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警方提醒,市民养犬应严格遵守《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对于违法养犬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处理。在此也希望爱犬人士能够依法、规范、文明养犬,维护城市环境的和谐美好。文明养犬,任重道远。这不仅需要我们政府部门的努力,更加需要市民朋友的参与和支持。如果你真的爱你的狗狗,请配合做好犬类免疫和登记工作,既是对宠物负责,也是对他人的健康安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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