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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大副教授涉嫌抄袭常熟作家案判了

城市商报 2016-09-09 09:07

法院认定抄袭,判决被告登报致歉并赔偿损失

商报讯(记者邹强通讯员杨金琼)浙江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郭汾阳(笔名散木)被诉抄袭常熟作家叶黎侬文章一案,日前有了审理结果。9月6日,常熟法院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认定被告郭汾阳发表在南方某都市报的《王古鲁访书记》一文抄袭常熟作家叶黎侬的原作《王古鲁东瀛访书记》,判令郭汾阳在南方某都市报上发表致歉声明,并向原告叶黎侬赔偿经济损失6000元,支付精神抚慰金2000元。

庭审中,原告叶黎侬陈述,今年2月底,其应王古鲁后代之请,为《王古鲁文集》一书的编辑出版上网搜索资料,发现多家网站和论坛(包括署名“古籍(散木)”的微头条)转载了前年9月4日南方某都市报“历史”版整版的《王古鲁访书记》一文,该文作者即浙江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郭汾阳(笔名散木)。郭汾阳的文章严重抄袭其发表在《常熟田》2012年第一期上的《王古鲁东瀛访书记》。

叶黎侬说:“我自2003年开始研究王古鲁,历时十年梳理史料,走访调查,研究文献,又几经修改,不断增补,写成《王古鲁东瀛访书记》先后发表于《常熟历史文化名城辞典》(2003年)、《常熟文史》(2008年)、《虞山文艺》(2011年)、《常熟田》(2012年),而郭汾阳大幅剽窃我的研究成果,甚至原文中的一处‘底本错误’都照抄不误。

今年4月,我曾与浙江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以及郭汾阳多次联系,但郭汾阳虽然在来信中承认抄袭,却解释说是南都编辑删减原因导致了抄袭。”

当天庭审,被告郭汾阳本人并未到庭,其委托律师也确认了抄袭事实,但坚持认为这是南方某都市报编辑删减导致的。据此,原告叶黎侬提供了前年9月4日南方某都市报B17版及被告郭汾阳发表的文章《王古鲁访书记》电子打印版,证明南方某都市报并未对郭汾阳的文章进行编辑,并且该文章与原告文章多处雷同,系抄袭而成。经过审理,常熟市人民法院最终当庭认定被告抄袭事实成立,并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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