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10月25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将于12月1日起正式执行。
下调首付款比例。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均不低于住房总价的20%。
加大军人公积金贷款支持力度。借款申请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配偶是现役军人的,提供所在部队团级以上单位开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证明,可合并计算贷款额度。
现役军人、退役5年内的退役军人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享受一次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贷款额度在可贷额度基础上上浮20%。
借款申请人同时符合我市多种可上浮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情形的,以其中最高可上浮比例为上限,上浮额度不重复累加计算。
优化贷款计算方式。借款申请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且选择余额倍数法计算可贷额度的,可将本人及配偶一年内在我市的租房提取金额与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合并计算可贷额度。
拓展加装电梯提取覆盖范围。支持缴存人本人、配偶、双方父母、子女及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我市自住住房电梯新建和更新改造。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合计额度不超过实际分摊费用。
支持购买保障性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买保障性住房,可参照我市购建(还贷)提取政策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总价的15%。
推进老旧住区自主更新使用住房公积金。符合城市更新要求的老旧住区自主更新,房屋产权人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相关条件,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
(记者 王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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