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报讯(记者 惠玉兰)省生态环境厅等16个部门近日出台的《关于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今天正式施行。按照《意见》要求,我市正积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快速评估试点,加强案件分级分类管理、综合认定、简易磋商探索,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常态化、规范化。
近年来,我市始终坚持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初步形成了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工作体系,走出了一条具有苏州特色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路径。截至目前,全市累计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460余件,涉案赔偿金额超1亿元。
市生态环境局法规标准与科技处相关负责人介绍,《意见》明确了省市两级的管辖范畴,细化重大案件的适用情形;首次提出对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较小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涵盖评估认定和磋商,从省级层面统一适用标准,基层办案更具可操作性;统筹考虑生态环境损害情形、行为人主观故意等多方面因素提出惩罚性赔偿请求或申请采取禁止令等措施;允许多样化的赔偿与修复方式;首次明确县(市、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可以接受委托协助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关工作,提高案件办理效率和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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