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辆电瓶车价值两三千元,虽然数额不是特别大,但社区群众对这种行为真的是深恶痛绝,因为电瓶车丢得多了,大家都不敢把车子放在外面。犯罪嫌疑人陈某因为偷电瓶车被取保候审,在此期间他又去偷电瓶车,可以说是屡教不改、毫无悔意,检察院决定对他逮捕,我完全赞同!”在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日前举行的逮捕必要性案件听证会上,听证员、该区星辰社区干部朱建良说。2月7日,陈某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21年11月,陈某盗窃两辆电瓶车,价值达5500余元。鉴于陈某是初犯,盗窃数额相对较小,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对其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然而,陈某并未从中吸取教训,取保候审后仅仅隔了一个月,他又盗窃了一辆电瓶车。随后,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就上述三起犯罪事实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受理案件后,检察官要求陈某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相关法律规定,不得再有违法犯罪行为。然而,2022年8月26日,就在审查起诉期间,陈某再次在一小区内盗窃电瓶车一辆。
对于这四辆电瓶车,陈某均借口要去外地工作,以每辆三四百元的价格卖给了电瓶车修理店,将所得钱款挥霍一空。办案检察官经审查发现,陈某原本盗窃数额相对较小,但其在取保候审期间连续盗窃电瓶车,四起盗窃行为总金额达1万余元。是否要变更对陈某的强制措施,是继续取保候审还是决定逮捕,该院启动了听证程序。
2022年12月15日,该院召开逮捕必要性案件听证会。在检察官介绍完案件情况后,三名听证员经讨论,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陈某作出逮捕的决定。12月17日,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依法对陈某作出逮捕决定。
“这个案子是小案,涉嫌的犯罪也是轻罪,如果陈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再违法犯罪,积极退赃、认罪认罚,按照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我们完全可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检察长陈新建说,“但陈某不思悔改,取保候审期间两次盗窃,那我们就应该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对陈某的行为从严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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