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湖是湖北省第一大浅水湖泊,也是长江天然蓄水库,是国家重要湿地自然保护区。其良好的湿地环境和丰富的湿地资源,也成为水鸟越冬地和候鸟迁徙停歇地。过去,由于过度开发,水体被严重污染,洪湖生态功能一度遭到破坏。
湖北省荆州市检察机关自觉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聚焦长江大保护,能动履职,为长江湿地保护提供有力检察保障。如今,洪湖水再现“浪打浪”美景,碧波荡漾、候鸟成群的场景映射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之势。
履行公益保护职责促“都管”
2019年5月,荆州市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M水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下称“M公司”)在洪湖湿地自然保护区内修建玻璃栈道、长廊、水上高尔夫、垂钓亭等休闲娱乐设施,且将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污水直接排放到湖中。该院依法进行行政公益诉讼立案调查。为明确湿地保护监管职责,办案检察官持续深入调查走访,查阅大量法律法规和案件材料,厘清了该案所涉地方政府、自然资源、水利湖泊、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等多层级多部门的管理职责。
2019年10月,荆州市检察院向湖北洪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下称“洪湖管理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对M公司的违法行为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在检察建议推动下,2020年1月,荆州市政府专门组织召开M公司问题整改专题会议,随后相关部门共同制定整改方案并推进整改工作。
2020年10月,办案检察官再次到湖区走访调查,发现相关问题并没有整改到位。随后,该院依法对相关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鉴于此案审理期间M公司的违法行为已经整改到位,该院依法变更诉讼请求为确认洪湖管理局未对M公司违法行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违法。2021年4月,法院作出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办案检察官再次来到洪湖,对整改效果进行“回头看”,发现湖区内旅游设施已全部拆除,湖面恢复了往日生机。2022年11月,该案入选最高检发布的首批湿地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行政公益诉讼不仅可以督促适格行政机关对损害公益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还可以通过诉讼的形式明晰行政机关的监管职责,促进依法行政。”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秦天宝如是评价。
因地制宜推动治罪与治理并重
近年来,荆州市检察机关始终把长江生态保护摆在重要位置,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一体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共治,坚决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
2020年4月至12月,张某等人明知长江流域禁捕,仍在长江监利段、石首段、岳阳段等水域利用木船、丝网、快艇等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捕捞、运输、销售各类鱼类1万余斤。经荆州市沙市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022年1月,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张某等8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拘役五个月不等刑罚。
在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犯罪的同时,该院还注重推动生态修复,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判决张某等8人赔偿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生态损害修复费用25万余元。生态损害修复费用于购买鱼苗增殖放流,实现了公益诉讼检察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有效衔接。
荆州市检察机关还积极开展湿地保护专项监督行动,鼓励各地因地制宜,确定本地区的监督重点。荆州区、江陵县两地检察机关针对在天然湖泊投肥养殖的违法行为开展专项监督,推动治理长湖、平家渊湖泊水域面积1万余亩。在松滋洈水国家湿地公园,松滋市检察院对该区域内可能影响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中华秋沙鸭越冬的行为开展专项法律监督,推动建立了中华秋沙鸭保护基地。经持续五年监测,中华秋沙鸭在洈水过冬已经成为常态,种群数量最高达198只,在全国极为罕见。
构建流域治理保护新格局
保护江河湖泊,必须坚持系统观念,从生态系统整体性出发,推进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为此,荆州市检察机关主动加强与政府及行政监管部门沟通协作,不断加强内外联动机制建设,完善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席会议等制度,并组织开展为期三年的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检察监督专项行动,推动形成了党委主导、政府主管、各职能部门主抓、检察机关监督、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的生态环境保护大格局。
同时,该市检察机关还主动对接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先后会签“河湖长+检察长”“林长+检察长”等协作文件,形成执法司法合力;聘请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部门人员组成专家委员会,提出专业意见,有效破解公益诉讼案件办理难题。
在检察机关的积极推动下,石首麋鹿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长江天鹅洲江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司法保护基地先后挂牌成立,在强化司法联动、合力保护长江湿地生态领域作出了积极有效的探索。
“我感受到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强化对长江生态保护的力度越来越大,效果非常好。”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江陵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国家血防基地办主任李霞说。(蒋长顺 彭威 黄宇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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