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冒充大学教师、大学教师姐姐、银行客户经理,以网恋之名、行诈骗之实,骗取资金40万元。近日,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诈骗案,以被告人某艳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万元;责令被告人某艳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害人退赔经济损失40万元。
2015年4月,23岁的万某通过QQ搜索附近的人,结识同住信阳市羊山新区和平社区的某艳艳。某艳艳时年32岁,已婚,且育有一女。在两人互加好友后,某艳艳谎称自己是信阳某大学的年轻老师某晓雅,有个姐姐叫某艳艳也在和平社区生活。万某感觉某晓雅知书达理、贤淑温柔,以为遇到金玉良缘。网络聊天仅一个月,两人即确立恋爱关系。后某艳艳声称受某晓雅之托,给万某送吃送穿。万某收到这些某晓雅的“关心”之后,更对某晓雅的存在深信不疑,但当万某要求见面时,某晓雅却以出差、进修等理由搪塞。
一段时间后,某晓雅以汽车撞人、住院做手术等各种理由找万某借钱,并让其将钱转到其姐姐某艳艳的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账户上。到2016年上半年共骗取万某资金20多万元。万某考虑到没见一面却花钱很多,遂决定分手,并要求某艳艳退钱。
某艳艳又谎称自己将钱放在其同学济南某银行客户经理郑丹处理财,并将郑丹的微信推给万某供其核验。实际上郑丹也是某艳艳假扮的,郑丹的微信是某艳艳的小号。郑丹确认了某艳艳有钱在她那里理财,但未到期,如转让理财提现需刷流水和交纳手续费,以此为由再骗取万某10余万元。经统计,某艳艳一人“分饰”三角,共骗取万某40万元。
平桥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某艳艳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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