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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出台“稳岗十条”

苏州日报 2023-01-04 11:47

做好春节期间稳岗留工,保障城市和经济有序运行

苏州出台稳岗十条

□苏报记者 陆晓华

昨天,苏州出台《关于支持稳岗留工保障经济有序运行的指导意见》,简称稳岗十条,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省部署要求,认真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做好稳岗留工,保障城市和经济有序运行。

推出系列暖心活动,营造浓郁节日氛围

据介绍,稳岗十条进一步关注民生,加大惠民力度。

第一条即为集中推出系列暖心活动。按照指导意见,各地工会将通过苏工惠等线上服务平台发放新年礼包;向快递员等劳动者群体赠送冬日暖心包;针对职工开展形式多样的送温暖活动;工会场馆有计划地开设免费专场。电信、移动、联通运营商提供流量礼包等服务。引导公共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春节期间(2023年1月21日至1月27日),国有景区实行免费开放,公交、轨道交通、有轨电车免费乘车。

第二条则是积极营造浓郁节日氛围。具体包括:持续推进双12苏州购物节、开展年货节等,通过苏周到便民消费服务平台等推出形式多样的促消费活动。支持商业银行以数字人民币红包形式开展消费促进活动,鼓励商户以数字人民币消费的方式参与购物节活动。支持商贸企业、商业载体丰富消费场景,激发消费潜力,营造消费氛围。鼓励电影院全面接入数字人民币系统,联合商业银行开展数字人民币优惠观影活动。

同时,组织专业文艺院团推出昆曲、评弹、滑稽戏等传统经典剧目专场演出,组织广大文艺工作者和群众文艺团体进基层、进社区、进企业。组织非遗项目传承保护单位、非遗项目传承人开展非一般的兔年系列活动,推出非遗送福袋、非遗技艺体验、非遗讲座等活动,开展猜灯谜、扎苏灯等民俗体验活动。全市各级美术馆、博物馆、文化馆(站、室)、图书馆等公共文化场所春节期间照常开放,举办具有江南文化特色的展览、论坛、讲座等活动。

实施企业稳岗奖励,激励企业留人引人

惠民同时,稳岗十条也将加大惠企力度。

第三条为鼓励实施重点企业稳岗奖励。指导意见提出,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出台相关重点企业稳岗奖励政策,鼓励企业春节期间正常生产经营。鼓励各地按照生产经营实际需要,采取发放留岗红包、改善就餐条件、就近安排文娱活动等措施,以岗留工、以薪留工。对符合相关要求的外卖快递配送平台,达到相应配送单量要求的在岗一线从业人员每人每天补贴50元。

第四条则为激励企业加大留人引人力度。春节期间重点企业安排非苏州户籍职工在苏过节的,按不低于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慰问补贴。1-2月份企业吸纳首次来苏就业的非苏州户籍人员,且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参加社会保险3个月及以上的,按不低于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来苏就业补贴。具体标准上限及企业类型,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是做好春节前后返乡返岗客运。指导意见提出,针对春节期间人员集中流动,要科学、灵活调配运力,切实提升重点地区、重点时段的运输供给能力。实施春节后返岗交通补贴,春节后一段时间内,企业或人力资源机构包车点对点组织外地职工返岗复工,达到一定规模的,按包车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交通费补贴,具体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稳就业强供给,做好用工服务保障

此外,稳岗十条还就稳就业、强化人力资源供给和用工服务保障等,提出了具体指导意见。

第六条为发挥失业保险稳就业作用。继续延续用人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总和阶段性降至1%的现行政策,实施至2023年4月30日。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稳岗返还政策。

第七条则为稳定强化人力资源供给。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成功推荐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并实现稳定就业的,分别给予1000元/人、1500元/人的职业介绍补贴。鼓励有组织开展劳动力供给,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1至2月份为我市重点企业输送劳动力达到一定规模,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连续参加社会保险3个月及以上的,可按照每人500元标准给予机构来苏补贴,具体规模及补贴上限标准由各地确定;对参加各级人社部门组织开展赴外人力资源合作对接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根据对接合作实效,经当地人社部门评估可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八条为持续做好企业用工服务保障。指导意见提出,开展春节前后企业联系走访活动,及时掌握企业用工需求和问题诉求等。依托重点企业一对一人社服务专员制度,强化一企一策用工指导服务,宣传各项惠企政策举措,促进人力资源供需对接。加快各级各类零工市场建设,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开展跨地区人力资源服务和劳务协作交流,拓展劳务合作基地,加大人力资源引入。

落实乙类乙管,加强物资保障

最后,稳岗十条就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提出具体要求。

其中,第九条为认真落实乙类乙管总体方案。指导意见提出:不再实行隔离措施,不再判定密切接触者,不再划定高低风险区,实施分级分类收治并适时调整医疗保障政策,检测策略调整为愿检尽检,调整疫情信息发布频次和内容,不再对入境人员和货物等采取检疫传染病管理措施。

第十条为加强防疫物资供应保障。加强防疫物资统筹调度,抓好医疗物资生产调配,丰富医疗物资供给类型,畅通医疗物资物流渠道,切实做好生产保供工作。支持企业加强解热镇痛药、口罩、抗原试剂、消毒液等防疫物资储备,保障正常到岗一线人员合理物资需求和就医用药。

指导意见提出,本意见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各地和市级各有关部门可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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