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司法厅20日发布公告,为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经省政府同意,2023年1月1日起,我省全面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
全省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实行国务院垂直管理、国务院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双重管理但以国务院部门管理为主的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除外)应当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江苏省行政执法证》同时停止使用。人民警察等特殊岗位的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全省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应严格按照《江苏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规定,持证上岗,亮证执法,依法履行职责。严禁行政执法人员无证执法、不亮证执法或者持无效证件执法。社会公众可以登录江苏省行政执法公示平台(http://180.101.234.36:8888/les-gspt/html/front/index.html)或者扫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上的二维码,对证件的有效性、真实性进行查询。发现违规使用行政执法证件的,可以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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