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
确立了私营经济的合法地位,规定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转让。
◆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
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坚持改革开放”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等写入了宪法。将县级人大代表的任期由三年改成了五年。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
将邓小平理论载入宪法。确认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确立在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
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载入宪法。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等一系列重要条文写入宪法。将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任期统一定为5年。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的规定。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
将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宪法。明确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调整充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内容。专门就监察委员会作出规定,以宪法的形式明确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名称、人员组成、任期任届、监督方式、领导体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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