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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组织领导责任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将作修订

新华日报 2022-11-23 09:58

11月22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听取了《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本次修订强化风险管控,通过细化制度措施提高可操作性,在加强制度创新上体现了江苏特色。

修订草案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提出了更高要求。其中包括: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将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建立完善安全风险防控机制,统筹区域布局和空间布局,推进开发区等功能区安全生产一体化管理;建立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制度,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明确的,按照职责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管部门。修订草案还进一步明确基层政府责任,要求乡镇、街道成立综合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及其职责,同时,安全生产应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事项清单。

修订草案通过细化规定,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生产经营单位层面,修订草案细化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其考核奖惩要求,进一步明晰和强化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职责内容;政府和监管部门层面,新增建立领导干部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清单和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任务清单“两个清单”制度,细分明确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他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保障职责的部门分工。本次修订还新增建立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服务公开和报告公开制度,行业协会参与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规定。

为压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修订草案突出重点、明确责任,拟建立一系列新制度。在突出关键人员上,明确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对本单位生产经营负有最高管理权、决策权的其他人员同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等;在突出重大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上,新增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业企业较大以上安全风险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双报告”等制度;在突出重点环节上,新增建立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班前会制度和从业人员岗位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明确出租、发包方安全生产的统一协调管理职责和承租、承包方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禁“以包代管”等。

值得注意的是,修订草案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将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承担安全保障责任等。

修订草案新增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专章,对应急救援基地、队伍建设和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体系建设、装备和物资的分级储备、统一的应急救援指挥系统等作出具体规定。修订草案还要求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科技化,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建立应急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实现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互联互通,推进安全生产科技成果运用,引导生产经营单位通过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实现生产过程智能化控制和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等。

记者注意到,修订草案还对未配备安全总监、未依法进行上岗前培训、未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按规定报告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等情形增设了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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