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当下,以“挑战自我”为主题的运动项目吸引不少人参与,但运动中的安全问题同样备受关注。民法典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在运动中受伤就只能“自甘风险”呢?日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最终判决场馆承担75%的赔偿责任。
假期里,父母带着5岁的小帅到上海某蹦床馆体验,在工作人员引导下办理了购票、观看安全视频及签署切结承诺书等手续,进场后又进行了简单热身和安全法则学习。随后,小帅一家开始自行游玩。
然而,在进入高空极限逃生项目底层跳台时,小帅有些犹豫,迟迟不敢体验,小帅父母则位于跳台下方的气垫两侧等待,工作人员见状便主动提供帮助。工作人员双手托举小帅腋下,小幅摆动后将小帅抛出。紧接着,陷落在气垫上的小帅发出了哭喊声,并被紧急送医。医院诊断小帅为左肱骨髁上骨折,后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因与蹦床馆协商未果,小帅一家起诉至法院,要求蹦床馆承担赔偿责任及相应律师费。
小帅一家诉称,他们知道场馆体验有身高限制,但不知道高空极限逃生项目有年龄要求。在场工作人员明知该项目禁止7周岁以下孩子体验,却未告知监护人,还违反操作守则,在小帅明显犹豫害怕时将其粗暴抛下,实施错误动作致其严重受伤,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蹦床馆辩称,小帅一家进场前后,场馆已进行了充分的风险告知。其中,切结承诺书中写明“6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须有父母陪同”,跳台墙上张贴的高空极限逃生风险告知书中亦规定“禁止年龄未满7周岁的未成年人体验”。小帅不属于该项目的体验对象,且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工作人员出于好心才提供了帮助,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小帅因为紧张害怕违反动作要求,造成自身受伤,实属意外,应适用“自甘风险”规则。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帅受伤发生在2019年,系民法典施行前,且小帅是在参加涉案项目时由蹦床馆工作人员托举抛下后受伤,而非因其他文体活动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因此,本案不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条件。
法院认为,蹦床馆内各项目的活动方式、注意事项和风险等级有所不同,对此,场馆应予以充分、有效提示。高空极限逃生项目禁止7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体验,但相关要求仅张贴在该项目跳台区的墙上,且分布于众多条款中。小帅父母自进场直至事发,无任何有效渠道可以获知,从而影响其对活动项目的选择,甚至引发误判。
同时,场馆方具有专业的知识和经验,工作人员理应对活动规则、参与者匹配度等作出必要、准确的判断和评估,但其不仅未予告知提示,也未作任何审查阻止,存在漠视规则、放任风险、怠于履行法定义务的失职表现,其将小帅托举抛下更是错上加错的不当行为。当然,小帅父母也未对活动风险予以足够重视,在孩子独立活动期间存在监护不力的情况,故可适当减轻场馆的侵权责任。
由此,参照双方过错程度、致害原因力等因素,法院对小帅一家要求蹦床馆承担75%赔偿责任的主张予以支持,并判决蹦床馆支付赔偿款共计13.6万余元。(王英鸽)
法官提醒
本案主审法官奚少君提醒,蹦床馆等网红游乐场所的出现,给假期亲子出游提供了更多选择,但游玩中还需高度关注活动安全。对活动场馆而言,安全法则既是有序经营管理的直接依据,也是保障消费者安全的有力防线。因此,相关规则不能只停在纸上、挂在墙上,更需要严格执行、落实。同时,“更高、更快、更强”虽然是追求的体育精神,但鼓励挑战、突破应以正确评估孩子的身心状态和客观能力为前提,以必要的保障措施及应急预案为后盾。相关场馆、监护人均应引以为戒,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和监护职责,避免类似伤害事故再次发生,使未成年人真正体验到体育运动的愉悦感和成就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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