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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法院审结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苏州新闻网 2024-12-25 13:00

本报讯(记者 王小兵 通讯员 赵春阳)小区垃圾处理是提升居民生活幸福感的重要环节,那么小区物业是否可以将小区内装修垃圾交给装修公司进行清运处理呢?近日,太仓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去年3月,某装修公司和某物业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某装修公司在某物业公司管理的小区建造建筑垃圾投放点,某装修公司支付物业公司一年的服务费和合同履约保证金共17000元,由某装修公司直接与业主洽谈并收取垃圾清运费,某装修公司保障垃圾投放点及时清运及干净整洁。协议签订后,某装修公司建造了垃圾投放点,收取了部分业主的垃圾清运费,也清理了部分垃圾,后物业公司突然发函要求提前解除合同,原因是属地综合执法部门发现该小区有建筑垃圾运出,但作为运出单位的某装修公司无建筑垃圾清运资质,通知立即整改。为此,某装修公司与某物业公司协商未果便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作协议》及某物业公司退还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垃圾房建造费等共计4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合作协议》的合同目的为清理小区内装修建筑垃圾,因原告无垃圾清运资质且未经核准,故原、被告之前订立的合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双方订立的《合作协议》无效,被告某物业公司应当返还原告某装修公司服务费7000元、保证金10000元。关于原告某装修公司主张的返还垃圾房建造费31000元,考虑到原告作为建筑行业从业人员,应当知晓建筑垃圾清运需要资质及核准,被告某物业公司作为建筑垃圾源头管理者也应当知晓建筑垃圾应当交给具有清运资质的主体,故对于合同无效的后果,双方均应承担责任,法院酌情由原告某装修公司承担30%的责任,被告某物业公司承担70%的责任。故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应返还原告服务费、保证金、垃圾房建造费用共计3万余元。后原告某装修公司对该判决提起上诉,苏州中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太仓法院审理法官表示,装修垃圾作为建筑垃圾的一种,新建小区普遍建有垃圾堆放点,方便居民处置建筑垃圾,但在居民已经付费的情况下,物业公司理应将建筑垃圾交给具有资质的主体进行处置,确保建筑垃圾得到合理环保的处理利用,营造更加美好的居住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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