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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场监管部门发布大闸蟹经营行为典型案例

苏州新闻网 2024-11-05 13:15

□苏报记者 葛芝

眼下,阳澄湖大闸蟹正值销售旺季。苏州市场监管部门强化日常监管,组织开展了一系列行动,严厉打击线上、线下大闸蟹市场监管领域虚假宣传、短斤缺两等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违规行为。前日,苏州市场监管部门公布了一批涉及以次充好、虚假宣传、包装侵权等问题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

普通大闸蟹以次充好

外包装字样让人混淆

2024年9月,昆山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反映昆山市蔡鲜生水产有限公司销售大闸蟹过程中存在以次充好行为。经查,当事人售出的普通大闸蟹不符合标称规格,且使用了含有“阳澄湖大闸蟹”字样的外包装。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之规定。2024年10月22日,昆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商家资质和商品情况

如此做宣传引人误解

2024年9月30日,相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线索,称相城区阳澄湖镇范记蟹业经营部存在买卖阳澄湖大闸蟹防伪标识(蟹扣)行为。经查,当事人在经营场所推销时所宣称的“可以购买到阳澄湖大闸蟹防伪标识”系虚构内容。另查明,当事人还存在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阳澄湖大闸蟹”的虚假发货信息招揽生意。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之规定。2024年10月21日,相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并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销售时还未明码标价

2024年9月30日,相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线索,称相城区阳澄湖镇阳澄蟹歌大闸蟹经营部存在买卖侵权包装袋的行为。经查,当事人购进了突出使用“阳澄湖”标识的大闸蟹包装袋(礼盒)用于二次销售。经有关单位鉴定,上述“阳澄湖”注册商标未经授权使用。另查明,当事人还存在未明码标价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2024年10月21日,相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并作出没收侵权包装袋、罚没51046.4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养殖900余亩”牛吹大了

企业发布虚假广告被罚

2024年7月,相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线索,称苏州蟹之家阳澄湖蟹业有限公司存在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经查,当事人在微信视频号、抖音账号中发布展示阳澄湖大闸蟹养殖面积的宣传视频,宣称“拥有阳澄湖大闸蟹养殖面积900余亩”等不实内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2024年10月25日,相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苏州市场监管部门表示,欢迎社会各界加强监督,若发现相关违法行为,请保存好证据并及时拨打12345、12315热线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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