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小兵 本报通讯员 李跃
近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共同发布江苏省第四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十大典型案例,苏州三个案例入选。近年来,苏州检察机关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依法惩治环资犯罪、充分履行公益诉讼职能、助力太湖综合治理、探索恢复性司法路径、凝聚环境资源保护合力。
滥伐林木破坏生态
认购碳汇替代修复
2021年12月1日至17日,江某、盛某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合伙从苏州高新区姚江山附近多名村民处购入香樟、玉兰等树木396棵,两人使用油锯进行砍伐后销售给长期从事木材经营的孟某。
2021年12月24日,苏州市林业局虎丘分局将该案线索移送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虎丘区检察院根据行刑衔接机制要求,第一时间主动提前介入案件侦查。2022年11月2日,公安机关以江某、盛某涉嫌滥伐林木罪、孟某涉嫌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同时对该案进行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与虎丘区林业局、区生态环境局、东渚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沟通帮助取证,为鉴定评估提供必要证据基础,明确涉案林地面积,周边树种种植密度,经鉴定,涉案林木的立木蓄积为68.6287立方米。同时,委托专家对生态环境损害金额进行评估。经实地勘查评估,原址已被用于拆迁项目中树木移植,而异地补植复绿要达到砍伐前的树木径级和生态服务功能需10年左右,在此期间生态固碳损失可以通过认购碳汇形式实现。专家综合评估该案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金额为148740元。
2023年2月27日,虎丘区检察院、区生态环境局与孟某开展诉前磋商,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由孟某自愿认购碳汇进行替代性修复,并与同案当事人江某、盛某共同在苏州市生态资源公益修复基地承担补种苗木养护责任,支付养护费用3万元。
2023年3月10日,检察机关与江某、盛某达成生态修复调解协议。因江某、盛某虽有履行意愿但无力承担18万余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虎丘区检察院会同区生态环境局、区林业分局、东渚街道办事处等与赔偿义务人开展磋商,形成《植树复绿、劳务代偿替代性修复方案》,由江某、盛某通过认购碳汇、补植复绿、劳务代偿等方式替代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及惩罚性赔偿费用共计18万余元。
目前,江某、盛某已在苏州市生态资源公益修复基地(虎丘太湖片区)种植香樟等树木320余棵,并开展劳务代偿52个工时,以此折抵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偷排废液污染土壤
及时整改修复土壤
2019年5月至2021年6月,某精密部件(苏州)有限公司为节约经营成本,使用未经过环境影响评价的水溶性切削液处理设备及人工分离的方式对混合收集的废液回收利用。该公司利用上述方式非法处置废液100吨以上,处置过程中废液滴落地面,经围墙孔洞流出墙外。经鉴定,涉案废液属于危险废物,围墙外土壤受到污染。
2021年7月26日,吴中生态环境局依托联合会商机制,将该案移送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并抄送吴中区检察院、姑苏区检察院。
鉴于该案造成土壤污染需要实际修复,且案件涉及外国人犯罪,吴中区检察院、姑苏区检察院在侦查阶段启动涉案企业整改,邀请吴中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主导修复工作。同时,结合该公司具体情况,选取具备外资管理经验的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并聘请专业汉语翻译人员解决语言沟通障碍。整改期间,吴中生态环境局全程跟踪涉及环境污染整改事项。2022年12月专家进行修复效果评估,确认已完成修复目标,费用合计451936元。
非法捕鸟影响生态
劳务代偿修复生态
2022年3月至2023年3月期间,毛某某、徐某某、闻某某分别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在常熟市碧溪街道树林内,采用张网或者气枪射杀的方式进行捕捉鸟类,被查获鸟类116只。经鉴定,涉案鸟类属于三有动物(共计85只),价值人民币25000余元。
2023年7月至9月,常熟市公安局将毛某某、徐某某、闻某某非法狩猎案移送常熟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通过认真审查卷宗、询问当事人、咨询林业部门,查明了毛某某、徐某某、闻某某非法狩猎对生态环境和资源造成影响,对毛某某、徐某某、闻某某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于次日进行公告,督促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满后无适格主体提起诉讼或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2023年12月23日,常熟市检察院联合常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苏州市常熟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对毛某某、徐某某、闻某某非法狩猎案召开生态环境损害专家咨询会,邀请专家出具咨询意见。根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等,专家评估三人非法狩猎造成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价值共计25000元。
2023年12月28日与赔偿义务人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3名赔偿义务人根据其违法行为对生态环境侵害程度,约定在30—90日不等时限开展林业养护、河道清洁等生态养护工作,同时参加张贴宣传标语、发放宣传手册、义务宣讲等公益宣传活动,协议签订后,赔偿义务人毛某某、徐某某、闻某某在第三方监管部门的监督下,通过在指定地区进行树木养护、巡林巡河、法律宣传等方式完成了劳务代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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