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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试点为“诚实而不幸”的人合法削债清偿

2021-10-01 15:11

  去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的《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中明确提出推动个人破产立法概念。深圳随后颁行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今年5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明确,将苏州全市法院确定为“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试点工作”试点法院。从宏观层面来看,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个人破产制度通过各地试点总结经验,然后通过国家立法予以规范已是大势所趋。

  “感谢法院拉了我一把,把我从债务里拽了出来。”邱女士动情地说。今年6月10日,吴江区人民法院出具裁定书,免除了她对债权人未偿还的债务,并决定对她恢复信用、解除原先对她采取的限制高消费的措施。端午节前,邱女士终于买到机票,带着孩子回四川老家探亲。看到父母的那一刻,邱女士喜极而泣:“真没想到,原先压在身上的巨额债务,现在全还清了,我也看到了生活的希望。”邱女士的案件,是江苏省内首个通过个人债务清理程序,使得债务人彻底获得经济重生,并恢复正常经济生活的执行案件。

  吴江区人民法院自2019年10月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为“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试点工作”试点法院以来,截至今年8月底,共立案审查个人债务清理案件58件,其中受理53件,不予受理5件,结案38件,有8件案件成功通过清偿计划。今年5月24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明确,将苏州全市法院确定为试点法院。目前,苏州两级法院正积极探索个人债务清理工作,为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提供生动的实践样本。

  不会“一辈子也还不清债”

  老周在吴江建筑行业里,曾是个小有名气的包工头,靠着承揽基础建设项目,他的小日子原本过得相当滋润。没想到一次意外工伤事件,彻底改变了他的生活。当时有一名工人在他的工地上受了工伤,老周需要赔偿65万元。由于资金周转不过来,供应商催款,老周的资金链断裂。债主三天两头到单位、家里“围堵”。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老周把自己名下唯一的住房拿出来拍卖抵债,但仍有110多万元债务无力清偿。此时,他已经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后,老周只能在外打零工,混口饭吃,“一百多万元债务,加上利息还在不断加上去,估计这辈子也还不清了。”

  上文中提到的邱女士,经历也颇为坎坷。去年,由其前夫实际经营的木业公司资金链突然断裂,在外面大量负债。由于邱女士是这家公司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这场债务危机很快把她牵连进来。通过审理,法院最终确定邱女士需要承担30万元的债务。“这笔债,真的把我给压垮了。”邱女士说,自己早就离婚了,没有存款,还需要独自抚养孩子,虽然在别人的厂里有一份工作,每个月能挣5000元左右,但除去房租、伙食,以及教育支出,每月最多只能省下来1000元。

  像老周、邱女士这样“一辈子也还不清债”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综合协调处处长陈琳告诉记者:“有相当数量的个人债务执行案件,法院在穷尽所有执行手段后,仍然找不到财产可供执行,这种情况我们称为执行不能案件。这类案件的数量,在全国范围来说是相当惊人的。”

  统计显示,截至去年年底,江苏全省法院自1995年以来因无法执行而暂时终结程序的案件数量,累计已有144.05万件,其中16.52万件已暂时终结超过10年。“执行不能案件大量积压,不仅给法院执行工作带来巨大压力,而且会给被执行人的生活造成巨大影响。”陈琳分析说,被执行人背的债务没有清偿完毕,其身上的各项执行限制措施就没办法解除,贷不了款,很难得到他人帮助,对生活、就业都会产生不利影响。

  为了给这些执行不能案件找到一个“出口”,2019年10月,江苏省高院确定吴江法院和新沂法院在省内率先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改革试点工作。在实践中,吴江法院尝试通过债务人和债权人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的方式,在全体债权人一致同意的前提下,为债务人削减掉一部分债务,再让债务人还掉一部分。只要债务人履行完毕清偿方案,其剩余债务将被全部免除。

  这种“削债清偿”的方法,促使原本暂停的执行案件打破僵局。今年3月,吴江法院为老周制订了一个五年分期还款的清偿方案。经过所有债权人一致表决同意,老周只要能在五年内还掉15万元,其余95万元左右的欠债将被全部免除。同样,邱女士向法院提交了个人债务清理申请,通过先后两次债权人会议讨论,邱女士提出的六个月清偿计划最终获得通过。她自己凑了点,再向亲友借了点,在六个月内把清偿计划中规定的债务全部还清,剩余债务也被全部免除。

  让“诚实而不幸”者重新来过

  个人债务清理,会不会成为“老赖”们逃债的借口?面对随之而来的质疑声,苏州破产法庭副庭长王蔚珏明确表示,全市法院在实践中严把个人债务清理程序的每一道关口,坚决杜绝债务人企图借此程序逃废债务。

  “首先是加强立案审查,严把入口关。”王蔚珏表示,个人债务清理试点,明确以“诚实而不幸”的、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个人或个体工商户为实施对象。因赌博、挥霍消费等不良原因导致不能清偿债务的,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债务人,坚决排除适用清理程序。

  “曾经有当事人因为网络赌球,在外面欠下一千多万元债务,这个是绝对不受理的。法律只保护正常的经营或生活负债。”吴江法院执行局副局长、执行指挥中心主任章伟告诉记者,截至今年6月底,吴江法院个人债务清理共立案审查50件,其中受理45件,不予受理5件。法院通过甄别和筛选,对不符合规定的案件坚决不予立案。

  在个人债务清理程序过程中,法院同样严格把关。债务人需要充分披露个人财产和负债情况,同时需要全面配合管理人的调查工作。一旦发现债务人存在严重不诚信行为,法院将裁定终结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并恢复执行,同时会对债务人逃废债务行为进行严厉制裁。

  今年1月20日,苗某向法院申请个人债务清理。经审查,苗某因经营企业不善,结欠大量工资及供应商货款,最终进入法院执行程序。15名已知债权人对苗某申请个人债务清理均无异议,并且苗某所负债务是在正常生活、经营中形成的,因此法院裁定受理申请,并通过网络摇号指定一家律师事务所担任苗某的管理人。

  然而,法院在指导管理人及时开展债权申报审查、财产调查、财产接管等工作时发现,苗某存在多项不诚信行为。首先,管理人发现苗某所经营的服饰公司有24台套口机没有如实申报。其次,苗某没有如实陈述个人负债情况,隐瞒了结欠两家银行大额信用卡透支款项的个人债务。再次,苗某还向法院隐瞒自己的实际住所,导致管理人上门张贴告示的行为,起不到对周围邻居告知的作用。最后,苗某明明有一定偿还能力,却迟迟不肯提交明确可行的债务清偿计划,并且沟通态度消极。据此,法院于3月25日裁定终结苗某的个人债务清理程序,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4月1日,针对苗某的不诚信行为,法院作出决定书,对其处以罚款10000元。随后,苗某表示认识到错误,将主动配合履行还款义务。

  除了在立案审查和个人债务清理程序过程中严格把关外,针对个人债务清理已经结束的当事人,法院还设置了一段时间的信用考验期,请全社会都来监督。如果在信用考验期里发现债务人存在逃废债务行为,法院仍将依职权或依申请裁定恢复清偿原债务额。

  “个人债务清理的核心要义之一,就是债务人要守诚信,”王蔚珏说,“从立案审查到受理,从个人债务清理到设置信用考验期,每一个阶段都在严把诚信关,一旦发现债务人有违反诚信的行为,就直接‘倒回去’,恢复清偿原先的债务额。”

  “苏州试点”为全国立法进行有益探索

  听说老周正在进行个人债务清理程序的消息后,员工们陆续回来了,原先的合作伙伴也愿意继续跟他有业务往来。老周趁热打铁,向亲友借钱,凑齐了一笔启动资金,干起了老本行。大家都看到了希望,觉得凭老周的能力,可以从头再来,都愿意帮他一把。老周对自己的未来也充满信心:“我相信凭着诚实守信和吃苦耐劳,是可以再干出一番事业的。”

  “个人债务清理机制,赋予了‘诚实而不幸’的企业家及其家庭喘息和修复的时间,给予其经济再生机会,是营造鼓励创新创业、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之举。”苏州市人大代表、市政府立法咨询员顾秦华表示,不少企业家在经营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决策失误,有的甚至陷入经营困境。对企业而言,通过破产程序注销以后可以重新再来;但对于个人来说,一旦背负巨额债务,就很难东山再起。如今的个人债务清理试点,就是给债务人一次经济重生的机会,对激发市场主体创业热情和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大有好处。

  据统计,截至今年6月30日,苏州两级法院受理相关案件49件,全省法院总共受理107件。苏州受理案件数量占到全省法院受理案件总量的近一半。苏州法院的试点,不仅已经走在全省法院的前列,而且也为全国立法工作进行了先行先试的有益探索。

  在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朱中一看来,苏州法院的相关试点工作,一方面让尝试创新的人认识到,创新活动可能带来的负债风险会得到合理化解,从而解除了创业者的后顾之忧,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另一方面,对于已经创业并且不幸负债的人,通过个人债务清理程序,振奋其偿还债务的信心,激励其通过个人奋斗获得经济再生,充分发挥个人优势和能力,为整个社会经济带来新的发展动力。“可以说,苏州法院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面的实践经验,对未来的国家立法大有裨益。”

  而除了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面的探索,近年来,苏州两级法院还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大力推进审判专业化建设。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设立苏州知识产权法庭、苏州破产法庭、苏州国际商事法庭和苏州劳动法庭,成为全国唯一同时拥有4个与营商环境密切相关的专业化审判法庭的中级法院。全市法院深化“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有效回应市场主体司法新需求;发挥商事审判职能,推动构建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市场秩序;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及时兑现胜诉企业合法权益;推动长三角司法一体化建设,促进区域营商环境整体提升。通过一系列扎实改革创新举措,苏州法院为营造更加稳定、公平、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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