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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伤害青少年身心的“刺青”说“不”

检察日报 2022-11-14 12:46
原标题:向伤害青少年身心的“刺青”说“不”

2022年9月14日,由陕西省靖边县检察院依法提起的庞某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民事公益诉讼案,在靖边县法院公开审理。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庞某立即停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国家级媒体向社会公众书面赔礼道歉。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支持。

今年3月,靖边县检察院办理了一起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案件中一个细节——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小文(化名)满臂都是文身,引起办案检察官注意。被检察官问起此事,小文称他去年在学校看到有同学文身,出于好奇也想试试,就从父母给的生活费中拿出390元,到轻工市场附近庞某开设的文身店做了文身。“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我们应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全面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保护其合法权益。”为此,靖边县检察院决定立案,并第一时间成立专案组进行案情研判,积极开展一系列调查取证工作。

办案工作重点围绕提供文身服务时庞某主观上是否明知对方系未成年人,是否了解文身的危害后果、对公共利益的损害等。专案组与庞某及130余名有文身的未成年人开展谈话,向有关部门调取庞某相关经营资质证明,协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局、公安局对庞某经营场所进行现场勘查、拍照固定证据,检索《公民应征入伍体检标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等规定,对部分未成年人及学校反映的文身难以清除,导致就学、参军、就业等受阻情况进一步核实。

经查证,个体经营者庞某十余年前在靖边县城内开办“刺青工作室”。2017年至2021年,其经营期间先后为43名未成年人提供了文身服务,其从事上述经营活动时,未办理营业执照,也未取得卫生许可证。同时,庞某在未取得医疗美容许可证的情况下,还为未成年人清洗文身。

靖边县检察院认为,文身属于体肤有创行为,具有易感染、难复原、就业受限、易被标签化等危害。正在成长期的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相对较弱,对文身可能产生的危害往往认识不足。庞某明知服务对象为未成年人,也明知未成年人文身的损害后果,为谋取利益,仍为不特定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侵害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4月26日,靖边县检察院在国家级媒体发布诉前公告,公告期满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6月24日,该院决定启动民事公益诉讼程序,追究庞某的侵权责任,依法向靖边县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同日,靖边县检察院向县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指出文身对未成年人的危害,建议两家职能部门严格履行监管职责。8月22日,被建议单位均书面函复,通报了整治情况。检察官随即进行回访,得知相关部门已对全县文身经营者和场所进行了执法检查,要求依法依规注册登记、规范经营,并对庞某为未成年人洗文身行为立案调查。

8月23日,该案开庭审理,靖边县检察院副检察长田苗、检察官冯小霞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庭履职,围绕诉讼请求、争议焦点、案件的来源和程序合法性、文身行为事实、文身损害后果等证据进行举证示证。在法庭辩论阶段,公益诉讼起诉人充分阐述了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展现了良好的法律理论专业素养和履职能力。

“我的行为侵害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我表示深深的歉意。我自己有三个孩子,将心比心,已经深刻认识到错误,今后坚决不会为未成年人文身了。”庞某当庭表示悔过,提出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9月14日法院宣判后,庞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倪建军 拓斌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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