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周先生询问:今年国庆放了7天长假,其中10月2日、10月4日他都按照单位安排坚守岗位。为此想了解一下,国庆期间的加班工资是怎么计算的?如果单位没有支付加班费应该怎么办?
记者从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热线咨询了解到,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今年国庆节放假安排为: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9月29日(星期日)、10月12日(星期六)上班。实际上,这7天假期当中,只有10月1日至3日是国庆法定假日,另外4天属于相邻公休日或调休时间。
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在休息日劳动又不能在六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也就是说,10月1日、2日、3日是法定休假日,如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上班,应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10月4日、5日、6日、7日作为公休日或公休日的调休时间,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选择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实行月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在将劳动者月工资折算为日或小时工资时,日工资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小时工资在日工资基础上除以8小时进行折算。
因此,今年国庆长假期间的加班工资计算方法为: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300%×加班天数;公休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200%×加班天数。用人单位涉嫌违反相应规定,劳动者可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或拨打0512-12333进行维权。(苏报融媒记者 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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