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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多岁男子加班后回家猝死,法院这么判

现代快报网 2017-09-08 08:43

50多岁的公司员工曾连续加班,某日加班4个多小时后回家出现身体不适,凌晨送医终告不治。人社部门认定“不视同工伤”,那么用人单位是否需要赔偿?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最终认定用人单位须对员工猝死承担20%责任。

悲剧:一个月仅4天不加班,50多岁男子猝死

文某出生于1965年,上有年逾八旬的老母亲,下有几个刚成家不久的儿女,平时家庭经济负担较重。去年3月中旬,文某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全日制劳动合同,从事电子产品组装工作。合同中注明:乙方实行每天8小时工作制,每周工作5天,每周休息2天。

不过,由于所属行业的工作性质,且报酬也会随工作时长而增加,因此对一心想多挣些钱的文某来说,加班成了家常便饭。赶上高峰期,一个月里只有4天不加班,周六、周日也基本处于工作状态。

到了2016年11月下旬,文某所在公司安排其进行体检,发现他血液中白细胞水平低于正常值,建议进一步检查。然而尚未到一个月时间,意外就发生了。12月20日晚上十点左右,文某从公司打卡下班。次日凌晨2、3时,妻子发现他身体异常,遂将其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焦点:加班非强制,公司是否需要担责

之后,医院出具证明:死亡原因为其他猝死、原因不知。2017年年初,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文某的猝死不视同工伤。

文某的家属认为,由于长期加班,且意外发生当日也存在加班情况,所以文某猝死系劳累过度所致。故将文某任职公司诉上法院,要求其赔偿50余万元。

在法庭上,公司方提出:作为生产型企业,不可避免会因业务季节性波动而导致订单增多带来整体用工量增加,公司从未强迫文某加班。且“公司会定期组织员工进行体检,并在上班期间安排休息时间,亦允许员工在非休息时间视自身情况适当休息,已经尽到了对员工基本的劳动保障义务”。

面对争议焦点,法庭展开了细致的调查。本案中,虽然文某的猝死未认定为工伤,但被告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因存在过错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文某的近亲属亦有权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判决:公司侵权,承担20%责任

经法院审理查明,在文某猝死前长达一个半月的时间内,即2016年11月1日至12月20日期间,除11月4日、11月11日、11月18日、11月21日、12月9日之外的工作日均存在2.5小时、4.5小时不等的加班情况;除11月6日的周日外,其余周六、周日原告也均存在加班情况;文某猝死前一日,也加班逾4小时。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每日安排加班一般不超过一个小时。本案中,在文某死亡前相当长的一段期间内,其工作时间以及延长的工作时间均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

即使加班系自愿行为,但根据被告公司的辩解,文某加班的原因与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是密不可分的,且公司对员工的加班行为是知情且同意的,故法院认定公司在文某的加班行为中存在侵权行为且存在过错。

最终,考虑到引发猝死的原因亦与文某个人身体素质、身心调整及日常生活安排等多重因素有关,具有多因一果性和一定的偶然性,在本案因果关系参与度无法查明确定的情况下,法院根据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和公平合理原则,酌定由所在单位对文某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支付文某母亲、妻子及子女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约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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