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延期一天还款,债权人便将与借款人当初约定作为抵押的轿车擅自开走。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因抵押引起的返还原物纠纷案件。
现代快报记者从法院了解到,何某向A公司借款3.5万元,约定用一辆陆风牌轿车作为抵押,何某同时还向A公司出具了保证书一份,其中载明:“本人未能在规定的还款时间内进行足额还款,或逾期拒不还款,出借方有权上门扣押车辆。”
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016年11月28日起至2016年12月25日止,具体借款起始日期以实际收到借款资金为准,如收款日期晚于本条款约定借款起始日期的,还款日期同时做相应顺延。
去年12月2日,A公司将款项给付何某。12月30日,何某还款给A公司。12月31日,A公司以何某未按时还款为由,将何某陆风牌轿车擅自开走并拒不返还。
何某便诉至句容法院。
句容法院审理后认为,A公司款项12月2日给付何某,按照合同约定还款期限应顺延至12月29日,虽然何某延期一天还款,且何某保证书约定“本人未能在规定的还款时间内进行足额还款,或逾期拒不还款,出借方有权上门扣押车辆”,但扣押车辆的行为属于国家强制措施,应由国家机关行使,A公司无权对该车辆进行扣押,故该合同条款属无效条款。
考虑到公民的合法财产受到法律保护,最终,句容市人民法院判决,A公司返还何某车辆。
法官解释,抵押与扣押不同,约定了抵押物的债权可以在债权到期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行使抵押权,但根据《物权法》规定,抵押权行使可以先与债务人协商,协商不成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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