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以后买卖房屋可能不用提供婚姻状况证明了
买卖房屋时,当事人都需要提供婚姻状况证明,结过婚的提供结婚证明,未婚的提供单身证明。为进一步提升全市不动产登记服务水平和规范性,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不动产登记若干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其中提到,改进不动产登记婚姻状况审查。
《物权法》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条例》、《实施细则》、《操作规范》明确除未经公证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登记,以及婚内在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上,加、减名需提供婚姻证明材料外,其余的不动产登记类型,均未要求提供当事人婚姻证明材料,也未要求审核查验当事人的婚姻状况。
因此,对于自然人因买卖、互换、赠与、分割、合并、抵押、变更不动产等申请登记,或涉及不动产换证、补证等情形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应以登记簿、证书记载的权利人,合同载明的当事人以及其他申请材料为依据,不再审查当事人婚姻状况,当事人不再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芹菜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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