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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未成年人宣扬邪教 将受到从重处罚

姑苏晚报 2017-01-26 09:47

据新华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5日发布《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规定,向未成年人宣扬邪教将受到从重处罚。

据了解,该司法解释共16条,主要就邪教组织的界定,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重伤、死亡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邪教组织犯罪所涉及的宽严相济、罪数处断、共同犯罪等实体问题和邪教宣传品的认定程序等问题做了规定。该司法解释将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解释》明确了七种邪教犯罪从重处罚的情形:与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勾结,从事邪教活动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邪教组织机构、发展成员或者组织邪教活动的;在重要公共场所、监管场所或者国家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的;邪教组织被取缔后,或者被认定为邪教组织后,仍然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的;国家工作人员从事邪教活动的;向未成年人宣扬邪教的;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宣扬邪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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