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便民频道 > 社会百态

车辆生产瑕疵引发诉讼 法院认定返工行为不构成欺诈

苏州新闻网 2025-03-19 13:13

本报记者 王小兵

实习生 鞠楠

本报通讯员 康嘉倩

消费者在购买新车后,若发现车辆存在质量或功能问题,往往会怀疑商家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进而主张欺诈销售并要求“退一赔三”。然而,近日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消费者因发现新车存在生产瑕疵而提出“退一赔三”的诉求,却被法院依法驳回。这背后究竟发生了什么?

新车瑕疵引纠纷:车主索赔“退一赔三”

2023年12月,王某购买了一辆全新的某品牌新能源汽车,并支付购车款257000元。提车后,王某却发现前机盖左侧铰链安装位置有拆装痕迹,左右绞链安装位置内侧轻微擦伤掉漆。

王某向车辆销售公司反映后,车企调取车辆生产线工作记录并出具报告及情况说明,对该情况原因认定为“该车辆于2023年11月20日23时23分因被确认前机盖表面有异色颗粒(1MM),按照生产制造标准流程将前机盖拆卸进行单件整体返喷……该车辆经我司相关制造、检验流程,质量合格,生产制造下线后正常交付市场侧。”

王某认为销售公司故意隐瞒车辆状况,诱导欺诈其进行消费,导致合法利益受侵害,因此,起诉到昆山市人民法院,要求销售公司全额返还购车款并按三倍标准进行赔偿。

被告车辆销售公司辩称:在车辆生产制造过程中,通过返工工序来纠正、消除问题是正常工艺流程,该情况并非所谓的“产后售前维修”,车辆在交付前已通过PDI检测,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被告既未侵害王某利益,也未影响王某作为消费者的购车缔约目的,不存在欺诈行为。

法院审理:生产返工属于正常工艺流程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提出的车辆瑕疵,系因该车辆在正常涂装检查环节中,被发现前机盖上有一处约1毫米的微小异色点,厂家根据生产制造标准与操作规范要求,将该车辆的前机盖进行了标准的“单件返喷”工序——将前机盖拆卸进行油漆喷涂以消除异色点瑕疵,喷涂后再重新安装回该车辆,进行后续生产制造环节。故螺丝、铰链附近有轻微漆面瑕疵,该瑕疵对车辆的质量、性能、安全性、美观性等并未造成影响。

车辆制造商对尚在生产制造过程中、存在轻微漆面瑕疵的整车零部件进行必要的返工操作,系汽车工业生产制造领域常见的返工工序,其性质属于正常的工厂生产制造工艺流程。案涉车辆在交付前已通过PDI检测,销售公司处无任何前机盖整备或者修复行为记录,因此销售公司并不存在隐瞒车辆状况、诱导欺诈消费的情形。原告王某认为销售公司构成欺诈、并要求“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平衡消费者与经营者权益

昆山市人民法院办案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原告因车辆有微小瑕疵,认为销售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并要求“退一赔三”。但汽车作为生产流程长、制造环节多、质量标准高、精度要求严的工业产品,生产过程中会根据需要设置多重、多维的检验环节,用以发现问题并通过返工工序消除,确保最终生产出合格的汽车产品。对于不合格的零部件,如果仅存在微小瑕疵、根据现有条件完全可以进行修整,且修整后又不影响车辆本身质量的,通常会在修整后继续予以使用,该做法符合汽车制造的客观规律。同时,汽车产品在产线内的生产过程与正常返工信息属于工业生产制造范畴,被告作为汽车销售商对汽车制造过程不可控,也并不能够事无巨细地获取全部生产信息。因此,被告并不存在隐瞒、欺诈情形。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该案生效判决通过理性判断商品的瑕疵性质,在严守质量底线的基础上包容工艺特性,避免了对经营者过度苛责;同时最大程度地提高了资源利用效率,贯彻绿色原则,减少车辆零部件的损耗,切实降低消费者购车成本,实现了合理保护消费者与经营者权益、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动态平衡。

网友热搜

最新发布

更多搜索

内容精选

资讯 苏州 娱乐 体育 财经

热点 房产 汽车 旅游 商业

Copyright (C) www.szdushi.com.cn

苏州都市网 版权所有 苏ICP备2021029242号-1